第(1/3)页 “被告方不是执法人员,她凭什么,有什么权利要求现场查看我方手机?” “在经过官方调查之后,我方已经通过自证和官方查证两种方式证明了自身清白!” “……但是就算是在这样的情况之下,被告方依然在当天晚上在社交媒体账号上发布小作文! 利用网络捏造虚假事实,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之下。 对我方原告极尽侮辱,以猥琐男,偷拍大叔这样的称呼!” “……未经我方原告允许,上传视频至网络,已经侵犯了肖像权。 没有证据,捏造虚假事实侮辱诽谤,已经使得我方原告社会评价下降,损害我方原告名誉。 网络造谣侮辱我方原告。 已经达成情节重大恶劣的情形! 被告方之前发布的网络小作文点赞量上千,点踩点上万,播放量上亿! 已经远远超过法定的超过500点赞转发,或5000点击浏览就够定格入刑的情形。 已经满足顶格刑期条件……” 罗凯说到这里,深深的呼吸一口气。 怒火中烧。 声音更加的宏大:“被告方是学新闻媒体的,对于网络方面更是了解深刻,知法犯法!利用网络造谣。 利用网友朴素的感情,竟然想要网~爆我方原告。 消费和欺骗了网友朴素的感情,伤害了和谐的舆论氛围。 态度之恶心! 行为之恶劣! 造成社会影响危害之大! 已经罄竹难书! 针对以上案件事实,我方提出以下诉讼请求……” “一:我方要求被告方在市一级的新闻媒体轮流一个月公开进行道歉! 二:我方要求被告方赔偿精神损失费一元! 三:我方请求判处被告方诽谤罪顶格处罚…… 四:此次诉讼费用公证鉴定费用全部判处被告方承担!” “以下是我方提交的证据,公证过的证据1-2,为对方所发的小作文,点赞量,观看量,转发量都在上面!” “2-4,为对方所造的谣以及道歉录音……” “3-5……” 罗凯说完案件事实。 也说完自己的诉讼请求。 顺便当庭进行举证。 证明对方发了小作文。 证明,点击量,转发量之类的符合顶格处罚标准…… 甚至一点一点的分析对方所犯的罪责。 把对方做的那些恶心事直接曝光在法庭之上。 丫丫个呸的。 写小作文是吧? 没证据就来控告是吧? 没有执法权,就敢查看我方手机查看我方隐私是吧? 欺骗和消费普通大众的朴素感情是吧? 做了错事还这么嚣张? 脸呢? 第(1/3)页